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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8日,江苏省环保厅发布地方标准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。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(苏州市、无锡市、常州市,南京市溧水区、高淳区,镇江市丹阳市、句容市、丹徒区)城镇污水处理厂、纺织工业、化学工业、造纸工业、钢铁工业、电镀工业、食品工业中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氮、总磷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。该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。详情如下:
关于发布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32/1072—2018)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江苏省地方标准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予以发布。
标准编号及名称为:
DB32/1072—2018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以上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,原标准DB32/1072—2007同时废止。
特此通知。
江苏省环境保护厅
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
2018年5月18日
标准全文如下:
来源:江苏省环保厅,获取更多环保资讯,点击页面下方“阅读原文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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